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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大学问》

王阳明:《大学问》

“大学者,昔儒以为大人之学矣。敢问大人之学何以在于明明德乎?”

阳明子曰: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若夫间形骸而分尔我者,小人矣。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而为一也,岂惟大人,虽小人之心亦莫不然,彼顾自小之耳。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是其一体之仁也,虽小人之心亦必有之。是乃根于天命之性,而自然灵昭不昧者也,是故谓之“明德”。小人之心既已分隔隘陋矣,而其一体之仁犹能不昧若此者,是其未动于欲,而未蔽于私之时也。及其动于欲,蔽于私,而利害相攻,忿怒相激,则将戕物纪类,无所不为,其甚至有骨肉相残者,而一体之仁亡矣。是故苟无私欲之蔽,则虽小人之心,而其一体之仁犹大人也;一有私欲之蔽,则虽大人之心,而其分隔隘陋犹小人矣。故夫为大人之学者,亦惟去其私欲之蔽,以明其明德,复其天地万物一体之本然而已耳。非能于本体之外,而有所增益之也。

曰:然则何以在“亲民”乎?

曰:明明德者,立其天地万物一体之体也,亲民者,达其天地万物一体之用也。故明明德必在于亲民,而亲民乃所以明其明德也。是故亲吾之父,以及人之父,以及天下人之父,而后吾之仁实与吾之父、人之父与天下人之父而为一体矣。实与之为一体,而后孝之明德始明矣。亲吾之兄,以及人之兄,以及天下人之兄,而后吾之仁实与吾之兄、人之兄与天下人之兄而为一体矣。实与之为一体,而后弟之明德始明矣。君臣也,夫妇也,朋友也,以至于山川鬼神鸟兽草木也,莫不实有以亲之,以达吾一体之仁,然后吾之明德始无不明,而真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矣。夫是之谓明明德于天下,是之谓家齐国治而天下平,是之谓尽性。

曰:然则又乌在其为“止至善”乎?

曰:至善者,明德、亲民之极则也。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灵昭不昧者,此其至善之发见,是乃明德之本体,而即所谓良知也。至善之发见,是而为是,非而为非,轻重厚薄,随感随应,变动不居,而亦莫不自有天然之中,是乃民彝物则之极,而不容少有议拟增损于其间也。少有拟议增损于其间,则是私意小智,而非至善之谓矣。自非慎独之至,惟精惟一者,其孰能与于此乎?后之人惟其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用其私智以揣摸测度于其外,以为事事物物各有定理也,是以昧其是非之则,支离决裂,人欲肆而天理亡,明德亲民之学遂大乱于天下。盖昔之人固有欲明其明德者矣,然惟不知止于至善,而骛其私心于过高,是以失之虚罔空寂,而无有乎家国天下之施,则二氏之流是矣。固有欲亲其民者矣,而惟不知止于至善,而溺其私心于卑琐,生意失之权谋智术,而无有乎仁爱恻坦之诚,则五伯功利之徒是矣。是皆不知止于至善之过也。故止至善之于明德、亲民也,犹之规矩之于方圆也,尺度之于长短也,权衡之于轻重也。故方圆而不止于规矩,爽其则矣;长短而不止于尺度,乖其剂矣;轻重而不止于权衡,失其准矣;明明德、亲民而不止于至善,亡其本矣。故止于至善以亲民,而明其明德,是之谓大人之学。

曰:“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其说何也?

曰:人惟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求之于其外,以为事事物物皆有定理也,而求至善于事事物物之中,生意支离决裂,错杂纷纭,而莫知有一定之向。今焉既知至善之在吾心,而不假于外求,则志有定向,而无支离决裂、错杂纷纭之患矣。无支离决裂、错杂纷纭之患,则心不妄动而能静矣。心不妄动而能静,则其日用之间,从容闲暇而能安矣。能安,则凡一念之发,一事之感,其为至善乎?其非至善乎?吾心之良知自有以详审精察之,而能虑矣。能虑则择之无不精,处之无不当,而至善于是乎可得矣。

曰:物有本末,先儒以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两物而内外相对也。事有终始,先儒以知止为始,能得为终,一事而首尾相因也。如子之说,以新民为亲民,则本末之说亦有所未然欤?

曰:终始之说,大略是矣。即以新民为亲民,而曰明德为本,亲民为末,其说亦未尝不可,但不当分本末为两物耳。夫木之干,谓之本,木之梢,谓之末。惟其一物也,是以谓之本末。若曰两物,则既为两物矣,又何可以言本末乎?新民之意,既与亲民不同,则明德之功,自与新民为二。若知明明德以亲其民,而亲民以明其明德,则明德亲民焉可析而为两乎?先儒之说,是盖不知明德亲民之本为一事,而认以为两事,是以虽知本末之当为一,而亦不得不非为两物也。

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以至于先修其身,以吾子明德亲民之说通之,以既可得而知矣。敢问欲修其身,以至于致知在格物,其工夫次第又何如其用力欤?

曰:此正详言明德、亲民、止至善之功也。盖身、心、意、知、物者,是其工夫所用之条理,虽亦各有其所,而其实只是一物。格、致、诚、正、修者,是其条理所用之工夫,虽亦皆有其名,而其实只是一事。何谓身心之形体?运用之谓也。何谓心身之灵明?主宰之谓也。何谓修身?为善而去恶之谓也。吾身自能为善而去恶乎?必其灵明主宰者欲为善而去恶,然后其形体运用者始能为善而去恶也。故欲修其身者,必在于先正其心也。然心之本体则性也,性无不善,则心之本体本无不正也。何从而用其正之之功乎?盖心之本体本无不正,自其意念发动,而后有不正。故欲正其心者,必就其意念之所发而正之,凡其一念而善也,好之真如好好色,发一念而恶也,恶之真如恶恶臭,则意无不诚,而心可正矣。然意之所发,有善有恶,不有以明其善恶之分,亦将真妄错杂,虽欲诚之,不可得而诚矣。故欲诚其意者,必在于致知焉。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充扩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良知明觉者也。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故虽小人为不善,既已无所不至,然其见君子,则必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者,是亦可以见其良知之有不容于自昧者也。今欲别善恶以诚其意,惟在致其良知之所知焉尔。何则?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而复背而去之,则是以善为恶,而自昧其知善之良知矣。意念之所发,吾之良知既知其为不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恶之,而复蹈而为之,则是以恶为善,而自昧其知恶之良知矣。若是,则虽曰知之,犹不知也,意其可得而诚乎?今于良知之善恶者,无不诚好而诚恶之,则不自欺其良知而意可诚也已。然欲致其良知,亦岂影响恍惚而悬空无实之谓乎?是必实有其事矣。故致知必在于格物。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夫是之谓格。书言“格于上下”、“格于文祖”、“格其非心”,格物之格实兼其义也。良知所知之善,虽诚欲好之矣,苟不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为之,则是物有未格,而好之之意犹为未诚也。良知所知之恶,虽诚欲恶之矣,苟不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有以去之,则是物有未格,而恶之之意犹为未诚也。今焉于其良知所知之善者,即其意之所之之物而实为之,无有乎不尽。于其良知所知之恶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实去之,无有乎不尽。然后物无不格,吾良知之所知者,无有亏缺障蔽,而得以极其至矣。夫然后吾心快然无复有余憾而自谦矣,夫然后意之所发者,始无自欺而可以谓之诚矣。故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盖其功夫条理虽有先后次序之可言,而其体之惟一,实无先后次序之可分。其条理功夫虽无先后次序之可分,而其用之惟精,固有纤毫不可得而缺焉者。此格致诚正之说,所以阐尧舜之正传而为孔氏之心印也。

德洪曰:《大学问》者,师门之教典也。学者初及门,必先以此意授,使人闻言之下,即得此心之知,无出于民彝物则之中,致知之功,不外乎修齐治平之内。学者果能实地用功,一番听受,一番亲切。师常曰:“吾此意思有能直下承当,只此修为,直造圣域。参之经典,无不吻合,不必求之多闻多识之中也。”门人有请录成书者。曰:“此须诸君口口相传,若笔之于书,使人作一文字看过,无益矣。”嘉靖丁亥八月,师起征思、田,将发,门人复请。师许之。录既成,以书贻洪曰:“大学或问数条,非不愿共学之士尽闻斯义,顾恐藉寇兵而赍盗粮,是以未欲轻出。”盖当时尚有持正说以混正学者,师故云然。师既没,音容日远,吾党各以己见立说。学者稍见本体,即好为径超顿悟之说,无复有省身克己之功。谓“一见本体,超圣可以歧足”,视师门诚意格物、为善去恶之旨,皆相鄙以为第二义。简略事为,言行无顾,甚者荡灭礼教,犹自以为得圣门之最上乘。噫!亦已过矣。自便径约,而不知已沦入佛氏寂灭之教,莫之觉也。古人立言,不过为学者示下学之功,而上达之机,待人自悟而有得,言语知解,非所及也。大学之教,自孟氏而后,不得其传者几千年矣。赖良知之明,千载一日,复大明于今日。兹未及一传,而纷错若此,又何望于后世耶?是篇邹子谦之尝附刻于大学古本,兹收录续编之首。使学者开卷读之,思吾师之教平易切实,而圣智神化之机固已跃然,不必更为别说,匪徒惑人,祗以自误,无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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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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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製周顛仙人傳  (明)朱元璋 撰

  (御製周顛仙人傳,一卷,明太祖朱元璋撰。明史卷九八藝文志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四七子部道家類存目有著錄。提要記有「洪武二十六年,太祖親製此傳,命中書舍人詹希庾言之,勒石廬山,後人錄出刊行」。明史卷二九九周顛傳也載有:「洪武中,帝親撰周顛仙傳,紀其事」。)

  顛人周姓者,自言南昌屬郡建昌人也。年一十四歲,因患顛疾,父母無暇,常拘於是。顛入南昌,乞食於市,歲如常。顛如是更無他往。元至正間,失記何年,忽入撫州一次,未幾,仍歸南昌。有時施力於市戶之家,日與儔人相雜,暮宿閭閻之下。歲將三十餘, (「歲將三十餘」,「三十」原作「二十」,據明朱當■〈氵眄〉(以下簡稱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俄有異詞。凡新官到任,必謁見而訴之。其詞曰:「告太平。」此異言也。何以見?當是時,元天下承平,將亂在邇,其顛者故發此言,乃曰「異詞。」

  不數年,元天下亂,所在英雄據險,殺無寧日。其稱偽漢陳友諒者,帥烏合之眾以入南昌,其顛者無與語也。 (「其顛者無與語也」,「也」原作「者」,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未幾,朕親帥舟師復取南昌,城降。朕撫民既定,歸建業,於南昌東華門道左見男子一人拜於道旁。 (「城降朕撫民既定歸建業於南昌東華門道左見男子一人拜於道旁」,原脫「城降朕撫民既定歸建業於南昌」,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朕謂左右曰:「此何人也?」左右皆曰:「顛人。」朕三月歸建業,顛者六月至。朕親出督工,逢顛者來謁,謂顛曰:「此來為何?」對曰:「告太平。」如此者朝出則逢之,所告如前。或左或右,或前或後,務以此言為先。有時遙見以手入胸襟中,似乎討物,以手置口中。問其故,乃曰:「蝨子」。復謂曰:「幾何?」對曰:「二三斗。」此等異言大概。知朕之不寧,當首見時,即言:「婆娘反。」又鄉談中常歌云:「世上甚麼動得人心,只有胭脂胚粉動得婆娘嫂。」裏人及問其故,對曰:「你只這般, (「你只道般」,「只」原作「知」,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只這般。」每每如此,及「告太平。」

  終日被此顛者所煩,特以燒酒醉之。暢飲弗醉,明日又來,仍以蝨多為說。於是製新衣易彼之舊衣。新衣至,朕視顛者舊裙腰間藏三寸許菖蒲一莖,謂顛者曰:「此物何用?」對曰:「細嚼,飲水,腹無痛。」朕細嚼,水吞之。是後顛者日顛不已, (「是後顛者日顛不已」,「是後」原作「是謂」,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命蒸之。初以巨缸覆之,令顛者居其內,以五尺圍蘆薪緣缸煅之。 (「以五尺圍蘆薪緣缸煅之」,「薪」原作「新」,「緣」原作「緑」,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薪盡火消,揭缸而視之,儼然如故。是後復蒸之,以五尺圍蘆薪一束半,以缸覆顛者於內,周遭以火煅之。烟消火滅之後,揭缸而視之,儼然如故。又未幾特以五尺圍蘆薪兩束半,以缸覆顛者於內煅煉之。薪盡火消之後,揭缸視之,其烟凝於缸底若張綿狀,顛者微以首撼撼,小水微出,即醒無恙。

  命寄食於蔣山寺,主僧領之。月餘,主僧來告,顛者有異狀,與沙彌争飯,遂怒不食,今半月矣。朕奇之。明日,命駕親往詢視之。至寺,遙見顛者來迓,步趨無艱,容無饑色,是其異也。因盛殽羞,同享於翠微亭。膳後,密謂主僧曰:「令顛者清齋一月,以視其能否。」主僧如朕命,防顛者於一室。朕每二日一問,問至二十三日,果不飲膳,是出凡人也。朕親往以開之。諸軍將士聞是,争取酒殽以供之。大飽弗納,所飲食者盡出之。良久,召至,朕與共享食如前,納之弗出。酒過且酣,先於朕歸道旁側道右邊待朕至。及朕至, (「及朕至」,「至」原作「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顛者以手畫地成圈,指謂朕曰,「你打破一桶,再做一桶。」發此異言。 (「發此異言」,「言」字原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當是時,金陵村民聞之,争邀供養。一日逢後生者, (「逢後生者」,「者」字原無,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俄出異詞:「噫!教你充軍便充軍。」 (「噫教你充軍便充軍」,「噫」原作「意」,「充」原作「克」,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又閑中見朕,常歌曰:「山東只好立一箇省。」

  未幾,朕將西征九江,特問顛者曰,「此行可乎?」應聲曰:「可。」朕謂顛者曰:「彼已稱帝,今與彼戰,豈不難乎?」顛者故作顛態,仰面視屋上。久之,端首正容,以手拂之曰:「上面無他的。」朕謂曰:「此行偕往可乎?」曰:「可。」詢畢,朕歸。其顛者以平日所持之拐擎之,急趨朕之馬前,搖舞之狀若壯士揮戈之勢,此露必勝之兆。後兵行帶往。至皖城,無風,舟師艱行,遣人問之,顛乃曰:「只管行,只管有風。無膽不行,便無風。」於是諸軍上牽以舟薄岸,泝流而上,不二三里,微風漸起;又不十里,大風猛作,揚帆長驅,遂達小孤。朕曾謂相伴者曰:「其顛人無正語,防閑之。尚有謬詞來報焉。」當中江,豚戲水,顛者曰:「水怪見前,損人多。」伴者來報,朕不然其說。顛果無知, (「顛果無知」,「果」字原無,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棄溺於江中。至湖口,失記人數約有十七八人。將顛者領去湖口小江邊,意在溺死,去久而歸,顛者同來。問命往者:「何不置之死地,又復生來?」對曰:「難置之於死。」語未既,顛者猝至,謂朕欲食。朕與之。食既,顛者整頓精神、衣服之類,若遠行之狀。至朕前,鞠躬舒項,謂朕曰:「你殺之。」朕謂曰:「被你煩多,殺且未敢,且縱你行。」遂茹糗糧而往。去後莫知所之。

  朕於彭蠡之中大戰之後囬江上,星列水師以據江勢。暇中試令人往匡廬之下、顛者所向之方詢土居之民, (「暇中試令人往匡廬之下顛者所向之方詢土居之民」,「土居之民」原作「士居之民」,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要知顛者之有無。地荒人無,惟太平宮側草莽間一民居之。以顛者狀云之,謂民人曰:「是曾見否?」對曰:「前者,俄有一瘦長人物初至我處,聲言『好了,我告太平來了。你為民者用心種田。』語後,於我宅內不食半月矣。」深入匡廬,無知所之。

  朕戰後歸來。癸卯,圍武昌。甲辰,平荊楚。乙巳,入兩浙。戊申,平吳越,下中原、兩廣、福建,天下混一。洪武癸亥八月,俄有赤腳僧名覺顯者至。自言於匡廬深山巖壑中見一老人,使我來謂大明天子有說。問其說, (「問其說」,「問」原作「故」,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紀錄彙編本改。) 乃云:「國祚。」殿廷儀禮司以此奏。朕思方今虛誑者多, (「朕思方今虛誑者多」,「多」字原無,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朕馭宇內,至尊於黔黎之上,奉上下於兩間,善聽善見恐貽民笑,故不見不答。是僧伺候四年,仍往匡廬。意在欲見,朕不與見,但以詩二首寄之。去後二年,以便人詢之果曾再見否,其赤腳者云:「不復再見。」又四年,朕患熱症,幾將去世。俄,赤腳者至,言天眼尊者及周顛仙人遣某送藥至。 (「言天眼尊者及周顛仙人遣某送藥至」,「仙人」原作「仙者」,「送」字原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補。) 朕初又不欲見,少思之:既病,人以藥來,雖其假,合見之。出與見,惠朕以藥。 (「惠朕以藥」,「惠」原作「會」,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藥之名,其一曰溫良藥兩片, (「溫良藥兩片」,「溫」原作「浪」,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其一曰溫良石一塊。其用之方,金盒子盛著,背上磨著,金醆子內吃一醆便好。朕遂服之。初無甚異,初服在未時,間至點燈時,周身肉內搐掣, (「周身肉內搐掣」,「掣」原作「製」,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此藥之應也。當夜病愈,精神日強一日。服過二番,乃聞有菖蒲香醆,底有砂丹沉墜, (「底有砂丹沉墜」,「砂丹」原作「沙丹」,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鮮紅異世有者。其赤腳僧云:「某住天池寺,去巖有五里餘。俄,有徐道人來言竹林寺見請,往視之。某與同往,見天眼尊者坐竹林寺中。少頃,一披草衣者入。某謂天眼曰:『此何人也?』對曰:『此周顛是也。方今人主所詢者,此人也。即今人主作熱,爾當送藥與服之。』天眼更云:『我與顛者和人主詩。』某問曰:『詩將視看?』對曰:『已寫於右上。』某於石上觀之,果有詩二首。」朕謂赤腳曰:「還能記乎?」曰: (「曰能」,「曰」字原缺,據明宋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補。) 「能。」即命錄之。初見其詩粗俗,無韻無聯,似乎非詩也。及遣人詣匡廬召致之,使者至,杳然矣。朕復以是詩再觀,其詞其字皆異尋常,不在鐫巧,但說事耳。國之休咎存亡之道已決矣, (「國之休咎存亡之道已決矣」,「道」原作「置」,「決」原作「久」,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故紀之以示後人。

  天眼尊者詩曰:「聖主祥瑞合天基,如影隨形總是癡。奉天門下洪福大,生靈有難不肯依。非非相處方出定,金輪積位四海居。明君有道乾坤廣,等閑一智聲如雷。」
  周顛仙人詩曰:「初見聖主應天基,一時風采一時癡。逐片俱來箍一統,浩大乾坤正此時。人君自此安邦定,齊天洪福謝恩馳。 (「齊天洪福謝恩馳」,「謝恩」原作「謝天」,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我王感得龍顏喜,大興佛法當此時。」
  羣仙古詩:「匡廬之巔有深谷,金仙弟莫道不消魂子巖為屋。鍊丹利濟幾何年,朝耕白雲暮種竹。」

  御讚赤腳僧詩曰:「跣足慇懃事有秋,苦空顛際孰為儔。 (「苦空顛際孰為儔」,「苦」原作「若」,「際」字原作「祭」,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愆消累世冤魂斷,幻脫當時業海愁。方廣昔聞仙委跡,天池今見佛來由。神憐黔首增吾壽, (「神憐黔首增吾壽」,「黔首」原作「點首」,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丹餌來臨久疾瘳。」 (「丹餌來臨久疾瘳」,「丹餌」原作「丹耳」,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御製祭天眼尊者周顛仙人徐道人赤腳僧文:「昔者其色相空萬物而空。萬法外,色相而難之,以存一靈。斯若是,歷苦劫於無量。 (「歷苦刼於無量」,「歷」原作「瀝」,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今者神神妙用,幽隱於廬嶽,獨為朕知而濟朕難。然朕終不忘於利濟之恩,當以禮謝。雖然,神已靈妙不測矣,尋常無礙於上下,逍遙乎兩間,周遊乎八極。翫閱人情,猝然禮至,杳然弗應, (「杳然弗應」,「杳」原作「者」,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豈不為世所嗤!故先期京師,已告諸祠,又遣使至廬嶽之下,禱於廬嶽之神,方以禮進,禮不過謝而已矣。今世之人知幽明之理者鮮矣,敢請倐然而顯,倐然而隱,使善者慕而不得,惡者身而難親, (「惡者見而難親」,「惡者」原作「難者」,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明紀錄彙編本改。) 豈不有補於世道者歟!」
  謹按:語云:「神仙有無何杳茫,天下豈有神仙,盡妖妄耳。」今觀國初周顛仙之事,則又歷歷皆實,有不可盡以為誣者。要之天地間自有一種仙風道骨,但仙凡隔路,不可力致而強為也。

附录:

周顚仙傳一卷(戸部尙書王際華家藏本)

明太祖高皇帝御製紀周顚仙事蹟顚仙建昌人少得狂疾其踪跡甚怪初謁太祖於南昌隨至金陵後從征陳友諒旋卽辭去友諒旣平太祖遣使往廬山求之不得洪武二十六年太祖親製此傳命中書舍人詹希庾書之勒石廬山後人錄出別行并附以太祖御製祭天眼尊者文一首羣仙詩及亦脚僧詩各一首明史方技傳叙周顚事卽據此文也(四庫全書總目·子部·道家類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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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处端传》

长真子谭真人仙迹碑铭

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密国公金源璹撰

昔人有言:仙语无词,心传道见。神丹之诀,洞箫之音,流注于玄虚渺漠之间,其得之者,又不知几何人哉!隐之则红霞丹景,出之则琳宫金简。如斯人辈,似有为之士也。士至于无为无不为,携壶曳履,落魄于逆旅酒家之间,吟啸忘怀,与风月为莫逆,此亦近乎大隐者矣。德不孤,必有邻。道不我,须及人。黄、秦、晁、张,东坡门下之四贤也。诗文雄深,笔力雅健,故能弘先生之教。马、谭、丘、刘,重阳门下之四仙也。道用冲虚,处心清寂,故能明祖师之道。教何以弘?道何以明?其实皆一心也。其虚心明道者谁?长真子谭公真人也。师讳处端,字通正,山东宁海州人。其父即镠镣之工,于权衡出纳之间,无非平实。辍己生资,以济贫窘,积善累行,备馀庆而生先生。公幼而秀发,声韵琅然,人知其非常儿也。甫及六岁,因戏堕于井中,人急下井救之,见公半夜凉初透安坐水上,随挈而出,略无伤焉。又所居遗火,巨栋碎于榻前,公方寝熟,呼而起之,神情自若。盖有道之士,非水火所能殒越也。至十有五龄而志于学,咏物警策,其《葡萄篇》已脍炙人口。及弱冠,乃尊以玉名之,遂涉猎诗书,工诸草隶。一朝因醉遇雪,卧于途中,即感风痹之疾。公喟然叹曰:“玉平昔为行于世,略无鲜益,中复遇奇疾,必非药石可疗之。”惟暗诵《北斗经》以求济。忽梦大席横空,公飞升欲据之,见北斗星君冠服而坐,公叩首作礼间,恍然而觉。自兹奉道之必笃矣。至大定丁亥岁仲秋,闻重阳真人度马宜甫为门生,公径赴真人所,祈请弃俗服羽,执弟莫道不消魂子礼。真人付之以颂,便宿于庵中。时严冬飞雪,丹灶灰冷,藉海藻而寐,寒可堕指。真人遂展足令抱之,少顷汗流被体,如置身炊甑中。拂晓,真人以盥洗馀水使公涤面。从涤之月馀,宿疾顿愈,于是公推心敬而事之。其妻严氏诣庵呼归,公怒而黜之。公拜祷真人,求道之日用。真人以四字秘诀授之,遂立今之名字焉,又道号长真子。师命公赴维阳,与马、丘、刘同处。真人《步虚词》中有“达真谭玉”之语,味之岂小许哉?真人至汴,遗训命四子主掌教门。及重阳仙游,公与三大士负师遗蜕,径归关中,瘗之于刘蒋村祖庵之西隅,供祭尽师资之礼。顷有请长真斋者,公不避严凝,涉溪而往。水介于凫舄之间,足无所苦,人咸异之。后寓迹于河朔获 (上鹿下加)县府君庙之新庵。一日,先生锁庵而出,云往卫州。至夕,庙官温生者见庵中光辉照映,即窗隙而窥之,见先生逼火而坐,温惊疑潜退。未晓,默遣人趋州,託乞药于师。其人至卫,见先生于卧内尚未起,授药而还。复视庵中,燃火犹未毕烬。与蓟子训历诸家之说,异世而同科尔。先生行业颇多,不能遍举,姑略而论数事于后。忍折齿之愤,德也;施梦中之药,神也;知巨僚之见访,明也;书龟蛇以辟火,灵也。为人德能通神,明可济灵,非仙而何欤?又闻先生不择贵贱贤鄙,不异山林城市,俱以道化,无非晏然。作歌诗百馀篇,目之曰《水云集》。宿慕洛阳天中之土,人多道心,有意作丹成之所。因见洛南之朝元宫,昔朗然子之故居也,爱其山水明秀,遗迹尚存。有道士张永寿者时主观事,即以宫之东隙地数亩遗之,先生诛茅拾砾而庵焉。有洛人朱氏者,奉道构庵,请公居之。先生于朱庵中神游间,似与重阳、丹阳遇,报以仙期。旋复返朝元之故居,即今之栖霞观也,观在后长春丘公真人立名。至大定乙巳岁孟夏朔日,无疾留颂而逝,异香凝室者数日。世寿六十三。昔尝画龟蛇者,盖巳年巳月巳时,归真之预知也。其门人王道明、董尚志,自童稚礼先生,尽负汲香火之勤。先生驭鸾之后,数十年居仙茔之侧。王生主栖霞观事,与董生始终醮祭无惰。拟行改葬,因李公都运先生,暨四大道师李公志源、于公善庆、王公志渊、陈公无染,以碑铭见嘱于老夫,敬喜而笔之。铭曰:重阳真人,大道之师。长真先生,摄衣从之。以心传心,神鬼不知。我知至人,生于圣时。人贵其异,我敬其实。东齐发挥,西洛留迹。语见歌诗,名传金石。霞举玄风,云开丹液。野鹤昂藏,灵龟宝章。伏火制水,顺阴调阳。分形入梦,道术弥彰。先生未亡,千载馨香。

([元]夷门天乐道人李道谦集:《甘水仙源录》卷一,《道藏》第十九册,第731—732页)

长真谭真人

先生讳玉,字伯玉,谭其姓也,世居宁海。为人慷慨,识度不凡,孝义传家,甚为乡里所重。适大定丁亥冬,风眩瘫痪,缠绵不解,针药甚多,皆莫能效。闻重阳先生来自终南,方在宜甫马君宅中闲居,扶杖往谒,将求治疗之法。先生扃户不纳,公乃坚守终夕,剥啄不已,门忽自开,重阳大悦,以为仙缘所契,乃召之同衾而寝,谈话亲密,过于故交。比晓下床,旧疾顿愈,四体轻健,奔走如飞,方知重阳之为异人也。辄抛弃产金,如视粪壤,乞侍左右,终身不退。乃赐之法名曰处端,字曰通正,号曰长真子焉。赠诗云:“超出阴阳造化关,一心向道莫回还。清虚本是真仙路,只要安居养内颜。”先生既受师诀,灭人我,绝思虑,戴青巾,穿纸布。大定戊子岁,辞亲戚,别乡党,从祖师左右,南游汴梁,朝参夕请,多得玄旨。比及三年,祖师乘云而朝元矣。乃以仙骨西归刘蒋,葬之以礼。厥后遁迹于伊洛之间,调神炼气。虽託宿红衢紫陌、花林酒阵之间,心如土木,未尝动念。虽万两黄金,未尝为之折腰。因循漂泊至水南朝元宫,以为朗然子炼丹之地,故爱而不捨。自后门众大集,尚骎骎然乞食不已。曾过招提,就禅师处乞残食。禅师大怒,以拳殴之,击折两齿,先生和血咽入腹中。傍人欲为之争,先生笑而稽首,殊不动心,由是名满京洛。平昔好书“龟蛇”二字,习而不已,妙将入神,有飞腾变化之状。奉道信士多收藏之,以为珍宝。后府中火灾,延烧数百家,但蓄二字者皆免。一旦戒门人曰:“重阳师真与我有蓬莱之约,今将往矣。”言讫,五色祥云缭绕庭际,青鸾白鹤翱翔往来,于是首东面南,枕肱而蜕骨焉。时四月初一日也。所有应世歌咏近数百首,目之曰《水云》,深明铅汞溯流之道,大行于世。

赞曰:长真老仙,宁海豪士。与三髻以同学,拜重阳而受盟。一夕之清谈未终,数年之痼疾顿愈。抵千金而不顾,挂百衲以甘贫。炼气调神,几载长游于洛下;归根复命,半生不返于山东。镇百怪以潜形,龟蛇两字;握二仪而在手,龙虎九还。正逢丹桂之芬芳,又值金莲之烂熳。铅汞注《水云》之集,烟霞为蓬阆之游。若非骨肉同飞、形神共妙者,其孰能与于此乎?张神童诗云:“风火胸心铁石肠,正豪强里便回光。洛阳春暖神游处,犹有龟蛇镇北方。”

([元]林间羽客樗栎道人秦志安编:《金莲正宗记》卷四,《道藏》第三册,第357—359页)

长真子

师姓谭,名处端,字通正,号长真子。宁海人也。初名玉,字伯玉。生于金太宗天会元年癸卯三月朔。幼堕井,坐水上,无惊。复遇火,不怖。人皆异之。年十五有志于学,作《蒲萄篇》,已脍炙人口。尝因醉卧途中,遇雪,感风痹之疾。太定七年秋,闻马宜甫师事重阳师,遂弃妻诣全真庵礼重阳,愿为弟莫道不消魂子。时夜寒甚,炉灶清冷,殆不可忍。重阳遂展足令师抱之,少顷汗流被体,如卧甑中。旦起,重阳以盥洗馀水令师盥面,于是宿疾顿除,须眉俨然。师乃拜祷重阳,求道之日用。重阳遂授以四字秘诀,又赠以词,有“达真谭玉”之语,为改今名字。九年冬,重阳游汴,师同马、刘、丘三师侍行,寓王氏旅邸。明年庚寅正月初四日,重阳仙去。师与三师举仙蜕西葬刘蒋,庐于墓侧三年。十四年秋,师东出关,居洛阳朝元宫。后游河朔获嘉县,居府君庙之新庵。一日,师锁庵往卫州。至夕,庙官温六见庵中火光,窥见师拥火而坐。庙官惊,遣人趋州求师。师在州之北关旅邸中卧,犹未起。及还庵,火烬尚未灭。十五年,师游磁州二祖镇。遇一醉徒,问师:“尔从何来?”未及应,遽以拳击师口,齿折血流,而容色愈和,吐齿握手中,歌舞而去。市人见者皆怒,使讼于官,师但云:“彼醉耳。”时丹阳在关中,闻而赞颂之曰:“一拳消尽平生业。”十六年,上洛州白家滩。一农夫病,累月治疗无方,梦一道者与之红药服之,觉而疾愈。次日见师,愕然曰:“此即梦中赐药之师也。”欲谢之,师不顾。二十一年,复西游,寓华阴纯阳洞,示众:“六年灭尽无明火,十载修成换骨丹。湛湛虚堂无罣碍,已知跳出死生关。”复游洛阳,于朝元宫之东得隙地数亩,筑庵居之。二十五年乙巳四月朔,令门人预营葬事,遂书《行香子》云:“交泰一声雷,迸出灵光万道辉。龙遇迅雷重脱壳,幽微。射出金光透顶飞。一性赴瑶池,得与丹阳相从随。显现长真真妙理,无为。涌出阳神独自归。”书毕而逝,异香凝室者数日。有《水云集》行于世。今宁海栖霞观即其故居,洛南朝元宫乃师登真之所也。

元世祖皇帝封号长真云水蕴德真人。

武宗皇帝加封长真凝神玄静蕴德真君。

赞曰:抱疾求师,雪寒无寐。春生两足,道光四秘。夜焚榾柮,晓卧卫州。骖鸾跨鹤,掉臂瀛洲。

([元]刘天素、谢西蟾编:《金莲正宗仙源像传》,《道藏》第三册,第374—375页)

谭处端

师初名玉,字伯玉,后名处端,字通正,号长真子,盖祖师授之也。世为宁海人。以金太宗天会元年三月一日生,生而骨相不凡。六岁偶堕井,其家人急救之,则安坐水上,出之无所伤。又所居遗火,巨栋折于卧榻前,师方熟寝,呼而起之,神情自若。人已知其为异。既入学,记诵敏给,同辈罕及。十岁学诗。一日,其所亲指木架葡萄令作诗,有云:“一朝行上青龙架,见者人人仰面看。”众喜其酝藉。长而倜傥,不事边幅,以孝义见称。其于经史靡不涉猎,尤工诸草、隶。因醉卧雪中,即感风痹之疾。自知非药石可疗,暗诵《北斗经》以求济急。梦大帝横空,师飞起取之,则诸星君坐其上,师拜其下,恍然而觉。自是,归道之心遂决。世宗大定七年,闻祖师在马丹阳家,径往乞备门弟莫道不消魂子列,祖师留宿庵中。时严冬在候,藉以海藻而不任其寒。祖师展足令抱之,少顷汗出,如置身甑中。黎明,以盥手馀水涤其面,宿疾顿愈。由是愿推诚心终身事之。他日,妻严氏怪师不归,就诘其所以,师遽离之。祖师复嘉其勇断,遂授以秘诀,立今名号。又赠词,有“达真谭玉”之语,其许可也明矣。八年,从祖师隐昆嵛之烟霞。九年,从至黄县卢山延真观。观有卢真君出世之迹,师于玉皇殿西壁题诗,有“杳杳飈轮去不回,鸾骖鹤驭破云堆”之句。是岁冬,从祖师游梁。十年春,祖师蝉蜕于王氏旅邸,同丹阳辈负仙骨葬于终南之刘蒋村,治丧三年。十四年,复关东,至洛阳朝元官,题诗云:“紫诏师真归去后,未知孰继大罗仙。”朝元宫寔朗然子登真之所,故迤逦至怀之。修武有张八哥者,如狂如痴,识者以为有道。一日唱言于市曰:“来者谭先生,神仙之总管也。”后居新乡府君庙之庵,因往获嘉县,寻复寓卫州北关邸中。新乡之庙官温六,忽夜见庵中灯火荧然,窃视之,则师面火独坐。温拜于前,师微答,不言而出。温待久不至,迹之而不知所在,急呼道众白其事。众令朱四者诣卫质之,主人曰:“先生自至未尝出也。”朱回告其众,乃知其阳神也。十五年,乞食于磁州二祖镇。一狂徒问:“尔从何来?”遽以拳击师之口,寻致血流齿折,而容色不变,吐齿于手,舞跃而归于邸中。见者咸怒,欲使讼于官,师但云:“谢他慈悲教诲。”时丹阳在关中,闻而赞之曰:“一拳消尽平生业。”师家所见,其有如此。十六年,至洺州白家滩。一农夫病,累月治疗无方,梦中遇一道者,躯干魁伟,与之红药,服之立愈。次日见师,愕然曰:“此梦中赐药之师也。”欲以物酬师,不领而去。尝与浚州王四郎者同合寸金丸,师之所分,治无不效,王之所分,效十四五。互易之,其效与否如前。始知非独药之神,亦道气法力之神也。十七年,过高唐县,以茶肆吴六者奉待往来道侣甚勤,乃遗“龟蛇”二字悬其肆。初不知其为谭师真也。一日,邻舍失火,多所延及,而吴肆独存。人以二字同纯阳真人辟火符,盖纯阳尝留题于博兴县之酒馆,县被火,其馆不灾。辟火符,时人谓之耳。又乞食宜村,过渡。新船就功,将置诸水,聚人而挽之,力不能动,师因助之,应手而去。是后凡僧道渡者,水工愿设手焉。东游抵阳武县北,夜起见北斗交换,星如车轮。亟呼道众观之,其星尚如鸡卵动摇未定,久之复故。自后师念圣号甚谨。卫州淇门镇石孔目问师持念之故,师云:“众亦宜念,今岁当有大水之灾。”众莫之省。是年,河决王洪埽。二十年,复西游至同州西里庵,门人求亲笔,辄书“龟蛇”二字,笔力遒劲,有龙蛇盘屈之状。凡求书者,亦多以二字与之,盖预指归期。人初不悟,至乙巳四月一日仙蜕,始应焉。二十一年,师在华阴纯阳洞,疮生于首,曰:“其将死乎?”众莫知所对。良久曰:“今我未死,逮生于足则死矣。”因示众云:“六年炼尽无明火,十载修成换骨丹。湛湛虚堂无罣碍,已知跳出死生关。”又云:“恰十年来学得痴,腾腾兀兀任东西。欲询风子修行事,垢面蓬头火灭时。”复至洛阳朝元宫之东,得隙地数亩,筑庵居之。二十五年,梦遇重阳、丹阳,报以仙飞之期,令门人预营葬事。适足生疮,遂书长短句云:“交泰一声雷,迸出灵光万道辉。龙遇迅雷重脱壳,幽微。射出金光透顶飞。一性赴瑶池,得与丹阳相从随。显见长真真妙理,无为,涌出阳神独自归。”书毕,曲肱而逝矣。大元至元六年己巳正月,褒赠长真云水蕴德真人。有《水云前后集》行于世。

([元]浮云山圣寿万年宫道士赵道一编修:《历世真仙体道通鉴续编》卷二,《道藏》第五册,第422—423页)

谭长真传

长真子名处端字通正,初名玉,宁海人。生而骨相不凡,为儿时坠井,则安坐井上,又所居失火,栋折于榻,寝不为惊。十岁咏葡萄架云:“一朝行上青龙架,见者人人仰面看。”人固已奇之矣;长以孝义称,博学,尤工草隶,有闻于时。邱长春诗云:“马氏谭君达圣朝”,则真人与马丹阳,皆当时知名士也。然落魄不为士人态,因醉卧雪中,感风痹,乃痛自悔悟,暗诵北斗经以求济,忽梦大席横空,欲取之,见众星坐其上,恍然而觉,自是归道之心遂决。金世宗大定七年,闻王重阳在马丹阳家,因往谒之。师忆纯阳嘱以投谭捉马,今其人耶!遂留同宿。时值大寒,师展足令抱,少顷,汗出如置身甑中,明日以盥水涤其面,痹疾顿愈。真人亦悟大席横空之梦,盖为师也。皈依心切,随师之崑嵛,日有精进,能分形出入自如;后寓新乡府君庙,寻别庙官温六,曰:“余往卫州矣。”数日,温六忽夜见庵中灯火荧然,窃视,真人向火独坐,温拜于前,真人微答,不言而出,已失所在,急呼道众白其事,众令朱四者诣卫质之,主人曰:“先生自来卫,未尝少出。”朱回告于众,始知真人阳神也。后乞食磁州,遭狂徒遽以拳击其口,血流齿折,而容色不变,但云:“谢慈悲教诲。”时重阳在关中,闻而赞之曰:“一拳消尽平生业。”真人自是超尽凡情。过高唐,书“龟蛇”二字,赠茶肆人吴六,吴悬之于肆,时邻舍失火,多所延及,而吴肆独存,人以二字比吕纯阳辟火符。东游至阳武,夜见北斗交换,星如车轮,语石孔目:“今年此地当有水灾。”是年果河决。后寓华阳,梦遇重阳、丹阳报以飞仙之期,乃作长短句一首,书毕,曲肱而逝。有《云水前后二集》行世。

论曰:所称真人,固一病夫耳,倏遇重阳,抱足疗痹,遂跻仙品,何若此之灵且异也?吾观世间诸得道者,多因苦恼,苦恼之极,则呼天神,即真人暗诵北斗经,一念诚笃,梦寐为通矣,一见真师,信为希有,既而乞食遭辱,夙业尽消,岂呵棒之遗意耶?人固不得而知之。

(民瑞脑消金兽国二十五年宋宪有暗香盈袖章等修《牟平县志》,一九三六年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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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符经

上篇:神仙抱一演道章
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故天有五贼,见之者昌。五贼在心,施行于天,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天性,人也;人心,机也。立天之道,以定人也。天发杀机,移星易宿;地发杀机,龙蛇起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天人合发,万变定基。性有巧拙,可以伏藏。九窍之邪,在乎三要,可以动静。火生于木,祸发必克;奸生于国,时动必溃;知之修之,谓之圣人。

中篇:富国安民演法章
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三盗既宜,三才既安。故曰:食其时,百骸理;动其机,万化安。人知其神之神,不知不神之所以神也。日月有数,大小有定。圣功生焉,神明出焉。其盗机也,天下莫能见,莫能知。君子得之固躬;小人得之轻命。

下篇:强兵战胜演术章
瞽者善听,聋者善视。绝利一源,用师十倍;三反昼夜,用师万倍。心生于物,死于物,机在目。天下无恩而大恩生。迅雷烈风,莫不蠢然。至乐性余;至静性廉。天下至私,用之至公。禽之制在气。生者,死之根;死者,生之根。恩生于害,害生于恩。愚人以天地文理圣,我以时物文理哲。人以愚虞圣,我以不愚虞圣;人以奇期圣,我以不奇期圣。故曰:沉水入火,自取灭亡。自然之道静,故天地万物生。天地之道浸,故阴阳胜阴阳。相推而变化顺矣。是故圣人知自然之道不可违,因而制之。至静之道,律历所不能契。爰有奇器,是生万象;八卦甲子,神机鬼藏。
阴阳相胜之术昭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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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处端

[img]http://www.gb.taoism.org.hk/general-taoism/image/a00093.jpg[/img]

简介:

谭处端(公元1123--1185)初名玉,字伯玉,后改法名处端,字通正,号“长真子”。山东宁海(今山东牟平)人。涉猎经史,善书法,为人慷慨重孝义。金大定七年,师从王重阳,于马钰后继任掌教,大定二十五年安然仙逝于洛阳乾元宫。

元世祖至元六年赠封“长真云水蕴德真人”。为“北七真”之一。号长真真人。以修佳节又重阳炼、传承他的教理、思想为主的门人派别称为全真南无派,简称南无派

传奇与史实:

谭处端素患风痹,药石难愈。金大定七年(公元1167),闻重阳至山东,扶杖往求治疗之法,重阳扃户不纳,乃坚守终夕,门忽自开,重阳以为「仙缘」得契,召之同衾而寝,及晨下床,宿疾遂愈。遂乞侍左右,终身侍之。祖庭葬师之后,与刘处玄离陕至洛,出入红街紫陌,花林酒阵之中,对境炼心,直至对境无心。

谭处端善书法、尤喜书“龟”、“蛇”二字,每日习而不已,妙将入神,有飞腾变化之状,奉道信士多收藏之,以为珍宝。

据《金莲正宗记》﹕“曾过招提,就禅师处乞残食。禅师大怒,以拳殴之,击折两齿,先生和血咽入腹中。旁人欲为之争,先生笑而稽首,殊不动心,由是名满京洛。”

思想与著述

谭处端师事王重阳,朝夕参请,多得玄旨,摒绝思虑,泯灭人我,苦心修道,同时关注儒家伦理,认为“忠孝仁慈胜出家”,他略微修改了马丹阳出家修行的理论,认为在家也可以修行,这一修改,使此后全真道更适合民情而得到迅速发展。

谭处端有《云水集》传世,今存《道藏.太平部》。弟莫道不消魂子有王道明、董尚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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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阳年谱

王重阳祖师年谱

1112年
北宋徽宗政和二年
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大魏村〔又说终南县刘蒋村〕。取名「中孚」,字「允卿」〔又作「久卿」〕。

1112--1130年
北宋徽宗政和二年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
幼年及青少年时期。

史书称他「自稚不群」,「弱冠修进士业,善于属文,才思敏捷」,又「颇喜弓马」,「善骑射,健勇绝伦」。

1130--1137年
伪「齐」昌阜年间
应试于齐,因不善迎合考官。迕意而黜,家中粮财遭饥民哄抢洗劫,官府「获贼之渠魁」;但王中孚却出于悲悯之心而前往官府为饥民求情,由此深得乡邻敬仰。

1138年
金熙宗天眷元年
「捐文场,应武举」,得中武举甲科。易名为「世雄」、字「德威」〔又说易名为「德威」、字「世雄」〕。

1159年
金海陵王正隆四年
由于仕途失意,便辞官解印、黜妻屏子而「拂衣尘外」,并佯装疯狂,自称为「王害风」。

六月,在甘河镇酒肆中「醉中啖肉」,忽遇两位「形质一同」的异人,并随其至僻静处而「虔祷作礼」;二异人以为「此子可教」,便向他传授了一套修真口诀,令其「如醉而醒,如瘖而鸣」,大彻大悟。二异人还为他更名曰「嚞」、字「知明」号「重阳子」,并指东方有七朵金莲、万朵玉莲,暗示他将远赴山东收服「全真七子」、创立全真道。传说,二异人皆由吕洞宾所化。

1160年
金海陵王正隆五年
遇一道人,同宿野外月下;道人劝其往西北山中听讲《道德经》和《阴符经》, 「踌躇未之能决」。中秋日,再遇道人于醴泉,得授「秘语五篇」,之后「方悟妙理」。道人又令其「速去东海,投谭捉马」。传说,此道人也是吕洞宾所化。

1161年
金世宗大定元年
在终南县南时村作穴居之,名之为「活死人墓」,又称「行菆」。于墓上挂一方纸牌,上书「王害风灵位」;又在墓之四隅各植海棠树一株,声称:「吾将来使四海教风为一家耳」。元代,全真道徒于南时村「活死人墓」旧址建成「重阳成道宫」。

1162年
金世宗大定二年
史处厚来求教,得「教以全真性命之学」,并赐号「洞阳子」。

1163年
金世宗大定三年
填南时村「活死人墓」,而迁居刘蒋村与和玉蟾、李灵阳共同结茅修佳节又重阳炼。又得严处常来此参拜,并收之为弟莫道不消魂子。刘蒋村茅庵故址,后来成为全真道「祖庭」重阳万寿宫所在。

1164年
金世宗大定四年
从甘河回庵路上遇一道人呼曰:「害风肯与我酒吃否?」将酒与之,道人一饮而竭并教其以水代酒之法;自此之后,「不复饮酒,但饮水而已」。传说所遇道人是刘海蟾。

1165年
金世宗大定五年
在终南山上清太平宫墙壁上题诗云:「害风害风旧病发,寿命不过五十八;两个先生决定来,一灵真性成搜刷。」后来,果然享寿五十八岁而逝。

1166年
金世宗大定六年
在长安滦村吕道人庵的墙壁上题诗云:「地肺重阳子,呼为王害风。来时长日月,去后任西东。作伴云和水,为邻虚与空。一灵真性在,不与众心同。」后来,马钰等人在王重阳临终时乞留「遗世语」,王重阳则说:「吾昔已书京兆滦村吕道人庵之壁。」

1167年
金世宗大定七年
四月二十六日,自有暗香盈袖焚刘蒋村茅庵,于火边婆娑起舞并唱道:「茅庵烧了事休休,决有人人却要修。」 辞别众人,迤逦东迈。行前说:「余往东海捉马去。」 并画了一幅三髻道者像交给史处厚保存,吩咐他留作日后的「参同之符」。据说,后来马钰等人护送王重阳灵柩回乡,史处厚发现画上人物竟与马钰的形象分毫不差!

五月,路过洛阳上清宫时,题诗于宫墙上曰:「丘谭王风捉马刘,昆仑顶上打玉球。你还搬在寰海内,赢得三千八百筹。」 途中,将修真秘诀传予掖城人刘通微,并为他取道号为「默然子」。欲收「萧真人」为徒,未果。

七月十八日,抵宁海州,遇马从义于范明叔家,「相与谈玄,不觉席上生风」,遂被其请回家中居住,「待以师礼」。在马家南园筑成一庵,题名「全真」,正式打出了全真道的旗帜。

九月,丘处机由昆嵛山来谒,请为弟莫道不消魂子。郝大通于街肆卜卦,得王重阳感化并授以口诀。

十月,为点化马从义而决定锁庵百日,行「分梨十化」之教。谭处端上门求医,得医治并皈依为弟莫道不消魂子。

1168年
金世宗大定八年
正月初十,锁庵百日而出。

二月,马从义正式从王重阳出家,得赠名曰「钰」,号「丹阳子」。王处一自半仙山来谒,请为弟莫道不消魂子。携马、谭、丘、王四徒入昆嵛山,于石门口开烟霞洞居之。

三月,郝大通来昆嵛山求见,正式皈依为弟莫道不消魂子。

八月,率马、谭、丘、王、郝五人自烟霞洞迁居文登姜实庵,建立全真道第一个组织实体“三教七宝会”。

1169年
金世宗大定九年
春,遣王处一入铁查山苦修。

四月,受周伯通之邀,率马、谭、丘、郝四人迁居宁海「金莲堂」。孙不二「始拋三子」,往金莲堂诣为弟莫道不消魂子。

六月,遣郝大通入铁查山苦修。

八月,建立 「三教金莲会」。

九月,往登州福山县建立「三教三光会」,又往蓬莱县建立「三教玉华会」。率马、谭、丘三徒往莱州点化刘处玄。

十月,在掖县建立「三教平等会」。又率马、谭、刘、丘四徒往汴梁〔开封〕传教,收得孟友之等人为信徒,并对全真诸子进行悉心栽培。

1170年
金世宗大定十年
正月四日,召马、谭、刘、丘四徒,嘱以后事而逝,葬于孟宗献家花圃中。

既而,马钰等四人遵其遗命,西行入关,寻见和玉蟾、李灵阳及史处厚、严处常、刘通微等王重阳旧交,商议归葬其师仙骸之事。

1172年
金世宗大定十二年
马钰等人赴汴梁迁回王重阳仙骸,葬于刘蒋村「祖庵」。

1185年
金世宗大定二十五年
丘处机在今陜西省户县正式兴建了重阳万寿宫,悬马钰手书「祖庭」二字于宫内。是即为今全真道三大「祖庭」之一。

1188年
金世宗大定二十八年
丘处机奉金世宗圣旨在京城北「官庵」塑吕洞宾、王重阳、马钰三师像。是为史书所载封建君主首次对王重阳的公开推崇。

1269年
元世祖至元六年
得褒赠「重阳全真开化真君」号。

1310年
元武帝至大三年
得追赠「重阳全真开化辅极帝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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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处玄

书摘

大定九年(1169)九月,王重阳带领马钰、谭处端、丘处机三名弟莫道不消魂子,西至莱州,把刘处玄收归门下。刘处玄,东莱武官人(今莱州武官庄)。莱州位居齐地,自古即是仙真聚居之地,至今莱州南15里的云峰山上,仍有九仙之名题字,这都是莱州仙风浓郁的证据。北魏郑道昭在任光州刺史时,不仅在莱州云峰山、大基山留下诸多碑刻,而且还曾修道大基山中。《历世真仙体道通鉴续编·刘处玄》言:“十有三月师乃生,是夜紫气二道,从太基山横贯其家。师自幼而孤,事母以孝闻。母亦有栖隐之志。太基在武官南二里许,山之阳有道士谷,乃光州太守郑道昭成道之所,师尝盘桓其间。”大基山距离武官庄仅二里许,周围浓郁的道教气氛与齐鲁文化的,无形熏陶,造就了刘处玄独特的人格形态。刘处玄世居武官,其先祖九世孝友相继,宋太平兴国年间,因孝义朝廷旌其门问,免本郡诸役,乡人受惠颇多。其祖其父,皆有先祖之风,恤孤赈贫,孝义当先。刘处玄生于金熙宗皇统七年(1147)七月十二日,幼年丧父,与母相依为命。他上承祖风,事母至孝,憎恶荣华,清静自守,誓不婚娶,素有出尘之志,几次欲出家修道,都因老母阻隔而未能如愿。

金世宗大定九年(1169)春,刘处玄在邻居家的墙壁上,发现两首颂,未留姓名,但墨迹尚新,末句有云:“武官养性真仙地,须作长生不死人。”刘处玄看后,大为称奇,知必是高人所为,自此出家修道之意更加坚决。同年九月,丘处机、谭处端、马钰随王重阳至莱州,刘处玄与其母一起去拜见王重阳,王重阳问他:“汝解壁间语否?”刘处玄方知邻家壁上两颂为王重阳所作,大为叹服,遂拜王重阳为师。王重阳感叹其为“松之月,竹之雪,故不受于黄尘。”于是,授刘处玄诗一首,诗云:“钓罢归来又见鳌,已知有分列仙曹。鸣榔相唤知子意,跃出洪波万丈高。”并赐名处玄,字通妙,号长生子。

对于刘处玄拜师王重阳时的年龄,史料记载有异。《甘水仙源录·长生真人刘宗师道行碑》与《金莲正宗记·长生刘真人》认为,刘处玄出家时,“方弱冠之明年也”。也就是说,他2l岁拜王重阳为师。然而,《金莲正宗仙源像传·长生子》却认为,他拜师王重阳时,乃“弱冠之年也”,即20岁。《七真年谱》言:“祖师领丹阳、长真、长春西至莱州,化长生真人出家,训名处玄,字通妙,号长生子,时年二十三。”考察这三种说法,第一种与第二种说法靠不住,若刘处玄弱冠或弱冠明年出家,他应该比丘处机小,但丘处机为全真七子中年龄最小的,这已经成了定论。所以,这两种说法有误,今取《七真年谱》之说。

至此,丘处机、谭处端、马钰、王处一、郝大通、孙不二、刘处玄,已先后拜在王重阳门下,号称“全真七子”,又称“北七真”。在全真七子中,孙不二年龄最大,比马钰大四岁,谭处端次之,而丘处机拜师最早,但年龄最小。因此,全真七子若依年龄大小来排列,则为孙不二(生于lll9年1月5日)、谭处端(生于1123年3月1日)、马钰(生于1123年5月20日)、郝大通(生于1140年1月3日)、王处一(生于1142年3月18日)、刘处玄(生于1147年7月12日)、丘处机(生于1148年1月19日)。丘、刘、谭、马、郝、孙、王虽然共称为全真七子,但七人在全真道中的地位与身份,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明显的便是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与郝、孙、王的不同。比如《甘水仙源录·终南山神仙重阳王真人全真教祖碑》就明确把丘、刘、谭、马与郝、孙、王分成两个层次,把郝、孙、王称之为“四哲之亚”。从王重阳的诗词以及行为,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不仅丘、刘、谭、马跟随王重阳的时间较长,而且,大定九年(1169)十月,当王重阳离开山东沿海返陕西之时,只带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而不带其他三人。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其心目中,对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与郝、孙、王还是有亲疏之别的。即使是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在王重阳心目中,地位也不完全相同。他曾有诗云:“一侄二子一山侗,连予五个一心雄。六明齐伴天边月,七爽俱邀海上风。真妙里头拈密妙,晴空上面蹑虚空。东西南北皆圆转,到此方知处处通。”又曰:“一弟一侄两个儿,连予五逸做修持。结为物外真亲眷,摆脱人间假合尸。周匝种成清净境,递相传授紫灵枝。山头进出灵华会,我趁蓬莱先礼师。”显然,在王重阳看来,马钰就像是他的弟弟,而谭处端则像他的侄子,刘处玄与丘处机为儿子。王重阳的这种分法,当然不是以年龄来分的,若按年龄,谭处端比马钰尚大两个月,应把谭处端排在前才对;也不是按入门先后来分的,而是以得道的浅深而言,在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中,马钰得道最早,在王重阳死前已得其真传,其把马钰视为弟,有让马钰继承他未竟的事业,把其他三子培养成道的意思。

《金莲正宗仙源像传·重阳子》言:“十月,达掖县,立平等会。”大定九年(1169)十月,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与王重阳在掖县建立平等会。至此为止,全真道在山东沿海的下层民众组织已经全部建立起来。这些下层民众组织常被称之为“三州五会”,“三州”指的是莱州、登州与宁海州,而五会分别为文登的“三教七宝会”、宁海的“三教金莲会”、福山的“三教三光会”、登州的“三教玉华会”、莱州的“三教平等会”。《历世真仙体道通鉴续编·王矗》言:“在莱州立平等会,自是远近风动,与会者千余人。”莱州“三教平等会”建立之时,人会者就有千余人之多,以此类推,最保守的估计,三州五会的入会人员最少也要近万人。而王重阳自大定七年(1167)七月至宁海到大定九年(1169)十月离开山东沿海,他在登、莱、宁海三州活动的时间不到两年,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他不但收取全真七子作为全真道的核心与精英,而且还建立了五会,收徒众达万人之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而若把他在山东沿海弘教的效果与其在陕西弘教的效果相比,岂止天壤之别!同样还是全真道,同样还是王重阳,但效果如此悬殊,这不能不与两地的文化环境有关。素有神仙信仰传统的山东沿海,在几千年的文化融合中,形成了以齐鲁文化为主体的文化氛围,而这对于主张“三教合一”的全真道的传播,无疑是一种非常有力的助援。

三州五会建立之后,经过全真七子与王重阳的努力,全真道在山东沿海一带已经打下根基。为了实现“使四海教风为一家”的理想,王重阳开始把全真道推向全国。大定九年(1169)九月,王重阳带领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奔赴陕西传道。十月,王重阳师徒一行五人,离开山东,到达汴梁,寓于王氏旅邸中。第二年正月初四日,即大定十年(1170)正月初四,王重阳仙逝于王氏旅邸。其后,丘、刘、谭、马四大弟莫道不消魂子扶王重阳灵柩归葬终南刘蒋村,为王重阳守丧三年。守丧期满,各言其志,分化各地。

P180-P182 全真七子与齐鲁文化/齐鲁文化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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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00]36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经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院,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适用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有关业务庭。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以后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法院应当区分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当事人。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依据:《公司佳节又重阳法》第19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依据:《公司佳节又重阳法》第19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3.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开办单位。[依据同上]

  5.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6.企业为法人型联营企业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联营投资各方。[依据同上]

  7.企业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四)企业法人终止后有5个以上清算责任人(不包含本数),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全体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五)企业存有多个清算责任人,各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均负有清算义务。部分清算责任人消亡,不影响目前存在的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义务。在有其他清算责任人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责任人(即对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负有清算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诉讼。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

  (一)原则。

  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并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其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应当变更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继续审理。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被吊销企业的清算组织或其清算责任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坚持以被吊销企业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原告申请,法院应当变更清算组织或其清算责任人为被告。原告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诉讼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原告是被吊销企业,经其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应当变更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原告继续审理。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是被吊销企业,法院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继续审理。诉讼中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当事人申请给予一定期限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的,法院可予以准许,该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在该期限内案件中止审理。

  三、企业被撤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原则。

  企业被撤销是企业主管单位决定终止企业法人,将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企业被撤销的,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撤销之日起,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在诉讼中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对以被撤销的企业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并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被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变更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继续审理。如未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以被撤销的企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坚持以被吊销企业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四)诉讼中企业法人被依法撤销,原告是被撤销企业,经其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应当变更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原告继续审理。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是被撤销企业,法院应当变更该企业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继续审理。诉讼中因企业被撤销,相关当事人申请给予一定期限成立清算组织或确定清算责任人的,法院可予以准许,该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在该期限内案件中止审理。

  四、企业法人歇业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企业法人申请歇业或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而被视为歇业,未成立清算组织,亦未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未收缴或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则视该企业仍具备法人资格,在诉讼中应当认定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该企业已处于事实上的无人管理的状态,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将歇业企业与其清算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期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已届满,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该企业仍具有独立的财产、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应当认定该企业仍具备法人资格,在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处罚。

  (二)如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已届满,且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存在条件,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吊销其营业执照,法院仍应当认定该企业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企业作为原告的,经其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申请,法院应当变更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原告。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该企业作为被告的,法院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当事人。

  六 企业从原注册地迁出后未重新办理登记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后未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由于这些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已经办理注销,在新的登记机关又没有登记,故其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从而也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审理中,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七、对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对各类交易市场、乡、村工业公司、副业公司以及饲养场等没有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只有技术监督局发给的事业非法人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市场许可证,由于其有一定的财产,故在诉讼中可比照其他经济组织处理,视其具备诉讼当事人资格,并将其开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在责任承担上,先由该市场主体承担责任,不能履行部分由开办单位承担。

  八、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对注销前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企业法人消灭。对于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或被告是原企业法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起诉,或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有权以原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起诉债务人。

  (三)债权人有权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起诉原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

  九、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清算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变更有关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的,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2.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注销保结人如何承担责任。

  1.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仅承诺对原企业未了债权债务负责处理,一般应理解为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或对债务的担保。如企业在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被注销,保结人应当承担清算责任。故在诉讼中,一般仅应判令保结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经过适当清算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注销。债权人以原企业所欠债务起诉保结人的,保结人应当举证对原企业进行清算且已完毕的证据。对债权人的起诉,保结人应当以原企业剩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原企业已无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保结人不承担责任。

  3.企业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保结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保结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结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

  十、关于在审判中适用本意见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于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中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以及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不尽一致,为避免本意见下发执行以后发生新旧处理上的矛盾,本市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本意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下发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日后发生上诉的二审案件。

  (二)对于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如当事人援引本意见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能仅因本意见规定进行再审。

  (三)对于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受理的、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如原来的处理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受理法院应当适用本意见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受理,下发时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如存在新旧处理不同的情形,二审法院原则上应遵循原来的处理意见予以审理,不宜仅以本意见规定为由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OOO年七月三日

颁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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