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一.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1.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东篱把酒黄昏后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佳节又重阳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3.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佳节又重阳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佳节又重阳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应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第四,原告诉请成立的,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公司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六)处理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股东合议解散;第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佳节又重阳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2.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七)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二.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佳节又重阳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下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负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的、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中国将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增十多种受罚行为

-------------------------------------------------------------------------------- 2004年10月22日 11:29 十届全国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公半夜凉初透安部副部长田期玉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作者:毛建军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施行十多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受国务院的委托,公半夜凉初透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出说明。他表示,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其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亟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经过多个部门七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草案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猥亵他人;强买强卖;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给予个人治安管理处罚。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1 Comment

They said attorney is like that.

[img]http://downloads.mrball.net/pics/shark.jpg[/img] [img]http://www.nhptv.org/natureworks/graphics/shark.jpg[/img] [img]http://www.iopus.com/iim/demo/shark.jpg[/img] [img]http://www.clinemarine.com/images/tour/shark.jpg[/im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发现了中国博客网的一点变化

选择了类别归类之后,同类的叶子会自动汇集成相关文章,可以增加相关的分类阅读。:em61: 但是分类的相关性和精确性还有待于检验,而且,这是强加在你头上的,除非你不选择分类。:em212: 暂时还不打算到国外bLAWg去开设一个英文博客,时间精力不够。不过,偶开始有点喜欢这里了。:em220: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4 Comments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佳节又重阳法部令 第87号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已经2004年3月16日司佳节又重阳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半夜凉初透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十二条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 …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佳节又重阳法部令 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佳节又重阳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佳节又重阳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福森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停止执业; (四) 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停业整顿; (四) 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佳节又重阳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佳节又重阳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佳节又重阳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佳节又重阳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佳节又重阳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佳节又重阳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佳节又重阳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佳节又重阳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佳节又重阳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佳节又重阳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佳节又重阳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部分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事项办结后,依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达成书面协议。 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计价方式。 协商收费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办理见证、提供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类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 …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习习谷风。吹我素琴。交交黄鸟。顾俦弄音。

[img]http://www.guxiang.com/shici/weijin/images/weijin.gif[/img] 四言诗十一首 一 淡淡流水。沦胥而逝。泛泛柏舟。载浮载滞。微啸清风。鼓檝容裔。放棹投竿。优游卒岁。 二 婉彼鸳鸯。戢翼而游。俯唼绿藻。托身洪流。朝翔素濑。夕栖灵洲。摇荡清波。与之沉浮。 三 藻泛兰池。和声激朗。操缦清商。游心大象。倾昧修身。惠音遗响。钟期不存。我志谁赏。 四 敛弦散思。游钓九渊。重流千仞。或饵者悬。猗与庄老。栖迟永年。寔惟龙化。荡志浩然。 五 肃肃泠风。分生江湄。却背华林。俯泝丹坻。含阳吐英。履霜不衰。嗟我殊观。百卉且腓。心之忧矣。孰识玄机。 六 猗猗兰蔼。殖彼中原。绿叶幽茂。丽藻丰繁。馥馥蕙芳。顺风而宣。将御椒房。吐熏龙轩。瞻彼秋草。怅矣惟骞。 七 泆泆白云。顺风而回。渊渊绿水。盈坎而颓。乘流远逝。自躬兰隈。杖策答诸。纳之素怀。长啸清原。惟以告哀。 八 抄抄翔鸾。舒翼太清。俯眺紫辰。仰看素庭。凌蹑玄虚。浮沉无形。将游区外。啸侣长鸣。神□不存。谁与独征 九 有舟浮覆。绋纚是维。栝檝松棹。有若龙微。□津经俭。越济不归。思友长林。抱朴山嵋。守器殉业。不能奋飞。 十 羽化华岳。超游清霄。云盖习习。六龙飘飘。左配椒桂。右缀兰苕。凌阳赞路。王子奉轺。婉娈名山。真人是要。齐物养生。与道逍遥。 十一 微风清扇。云气四除。皎皎亮月。丽于高隅。兴命公子。携手同车。龙骥翼翼。扬镳踟蹰。肃肃宵征。造我友庐。光灯吐辉。华幔长舒。鸾觞酌醴。神鼎烹鱼。弦超子野。叹过绵驹。流咏太素。俯赞玄虚。孰克英贤。与尔剖符。 [img]http://www.yejiaying.com/04zhushu/yeshouji/jikangyangshengs_2.jpg[/img] 琴歌 嵇康 凌扶摇兮憩瀛洲。要列子兮为好仇。 餐沆瀣兮带朝霞。眇翩翩兮薄天游。 齐万物兮超自得。委性命兮任去留。 [img]http://www.fx.edu.sh.cn/2001tese/2002-12tese/12/rsbt.files/image005.gif[/img] 或云康遊于洛西,暮宿华阳亭,引琴而弹,夜久,忽有客诣之,自云古人,与康共谈音律,辞致清辩,因索琴弹之,为广陵散,声调绝伦,遂以授康,仍誓不传,亦不言姓字。 [img]http://tangut.myrice.com/music/tanqintu.jpg[/img] 《广陵散》谱重要者有三:一为明朱权《神奇秘谱》本;再,明汪芝《西麓堂琴统》有两个不同的谱本,称甲、乙谱。此3种不同谱本经琴家研究,以《神奇秘谱》的《广陵散》为最早,也较完整,是今日经常演奏的版本。全曲共45段,即开指1段、小序3段,大序5段、正声18段、乱声10段、后序8段,谱中有“刺韩”、“冲冠”、“发怒”、“投剑”等分段小标题。全曲贯注一种愤慨不屈的浩然之气,“纷披灿烂,戈矛纵横”,以致朱熹指斥“其曲最不和平,有臣凌君之意”。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

老友记

作者: 云日 时间:2001-09-11.23:14:39 标题: 半半语(风)(69) 内容: 清心逐世流,欲空别样天, 一片慈心对红尘,不留半点尘埃。 作者: 云日 时间:2002-04-29.19:12:42 标题: 怎去从(89) 内容: 轻轻如风,远别离,叹回程,万里任颠簸,身心却已残,抬首望寒月,夜露似珠泪,怎去从?? 作者: 云日 日期:2002-04-29.22:06:35 内容: 习习轻风 对屏前 哀人生 万里诉心声 此身仍依旧 举目望天空 一星一滴泪 更伤情! 泪水 雨鹤 花开花落几度秋,来去都是缘,转回首,少小年华虚度过,暮年霜白染黑鬓,夕阳黄昏身已残,此生已荒凉 虞美人 撷香人 梨花未晓春寒至, 尽碎吟风誓。 笑将旧梦染青泥, 何奈雾园惆怅绿攀篱。 问天纵有多情泣, 却作今宵弃。 径幽忍堪裁相痴, 徒蔓暗尘疏月过烟笛。 Re:泪水 撷香人 世间事,曰嘲骂,曰讥讽,曰毁誉,轻扬眉冷然一笑,懒与纷争。红尘里,是亲切,是怜爱,是相惜,暗弹指柔肠千结,因我多情。 … Continue reading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7 Comments

天气乱报

预报时间: 2004年4月29日 18:00 广州 - 近期天气    今天 明天 后天 最高气温 27°C 29°C 30°C 最低气温 23°C 23°C 22°C 天气状况

Posted in 法律法规 | Leave a comment